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 号】驻政[2011]113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驻政〔2011〕113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的土地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征收管理
  (一)落实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年度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用地储备计划;六月份可根据上半年用地情况提出下半年用地调整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用地需求和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制定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用地保障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合理安排土地征收和收购储备计划、出让进度和供地规模,并根据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下半年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用地计划要优先满足重大基础设施、必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要民生项目,以及市重点工业项目、商贸物流、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用地需求。
  (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工作
  1.做好项目用地选址与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选址与规划。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项目用地进行合理选址与规划。
  2.加快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报批的前期土地权属调查和勘测定界等相关组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报批。
  3.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责任。辖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拆
迁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在新增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三个月内,按照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及时向被征地的村民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做好对村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经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到位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项目区的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纳入土地出让的前期成本。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及费用预算,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政策标准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各项费用按审定数额包干使用,待土地供应后,从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支付。
  (三)规范国有土地收回和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政策标准,在完成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后,及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管理。
  按照隶属管理的原则,涉及中央、省、市属单位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
委托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政府(管委会)配合;涉及对个人、区属单位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土地收回与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及费用预算,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按照政策标准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各项费用按审定数额包干使用,分别由项目实施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待收回的土地重新供应后,从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支付。
  二、严格建设用地的供应审批和管理
  (一)严格审批划拨供地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非营利性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用地,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严格实行公开竞价出让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和政府收购储备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时,以及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竞价出让。
  (三)规范协议出让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集体决策。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经规划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市政府收回补偿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规划批准用于工业或非经营性用地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规划用途均不改变的,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未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用途不发生变化的,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至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用途发生改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未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现已到期的,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经政府批准收回土地时,可以参照其现行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给予补偿。
  4.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包括商业、住宅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的,根据用地单位申请,按照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自《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9号)印发之日起,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之前已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建设用地出让行为
  1.实行净地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前,辖区政府(管委会)必须按照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和政策标准,完成对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村组出具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到位的证明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该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手续。
  政府收回储备的存量建设用地出让前,辖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依法完成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妥善处理好原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出具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到位的证明,承诺交付净地的时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原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2.合理确定宗地出让起始价。地价评估要考虑宗地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后土地开发的市场预期和已出让地块的市场地价水平。宗地的出让起始价可以根据评估地价,参照相邻区域最近一年内已出让成交地块的平均市场地价和当前土地市场走势确定,但不得低于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等前期运作成本。
  3.实行公平公开竞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设定限制竞买条件和限制申请竞买人报名。
  中心城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重要区域的商业项目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为主,必须形成地价竞争。
  4.完善土地出让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出让公告的发布范围,探索实行网上申请报名和网上竞买报价办法;完善宗地出让保留底价会审制度,严禁竞买人信息和出让保留底价的泄密。
  5.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严格审查竞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严禁以虚假身份报名、竞买人私下串通和恶意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等行为。
  (五)加强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的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简称“三项改造区”)项目,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三项改造区”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项改造区”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报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政策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