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05
【字 号】淮政发[2006]90号
【施行日期】2006.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淮政发[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计划控制
  实行市区经营性土地计划供应,有利于市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市区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土地资产效益。市政府根据市区房地产用地需求,年度可用地指标和上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以及各区的人口、经济总量、规划定位、土地储备等情况,对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计划供给。每年年初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会同市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包括用地数量、用地结构等内容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须经市政府审批。
  二、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规划红线图和设计条件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协议出让、公开交易的经营性土地,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红线范围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等条件的,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论证,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调整的,由市规划局更改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管理的力度。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面积不足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为
闲置土地。对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划拨土地按每年每亩4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审批工业项目用地。园区工业用地须严格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绿地率应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5%以内。省级开发区单宗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县(区)工业园区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低于500万元投资项目应一律实行租赁标准化厂房。在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不得在用地范围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非工艺流程需要的单层工业厂房,鼓励和提倡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多层厂房。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实施“腾笼换鸟”且继续用于工业项目的,市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免收有关规费。对建设多层厂房的,免收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同时,二层减收4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三层减收6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四层以上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此外,为进一步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现代服务业项目中生产型服务项目的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可以参照工业用地的要求执行。
  三、强化改制后的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经改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变现土地资产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出让收入优先支付改制成本,剩余土地收益,按有关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改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地现状。在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的,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4]96号)精神,按转让时土地评估确认地价,扣除改制时缴纳比例,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土地资产全部用于冲抵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不予收取。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三)企(事)业单位改制将国有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并以其安置职工,土地证上注明为职工安置实施保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资产不属于改制后企业法人资产,改制后的新企业仅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对该土地资产,按市政府企(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对职工身份置换费用未落实、职工身份置换工作未完成的,其土地资产不得
转让,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须经职代会同意,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收购已改制企业的资产。对拥有合法产权的地上建(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改制时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按改制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予以补偿;改制时享受改制优惠政策的,以收购时土地评估确认地价,按改制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计算土地补偿。
  (五)经市政府批准或鉴证的战略性重组改制企业的土地处置,在符合土地处置法律法规前提下,以重组协议为准。
  四、明确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程序
  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按下列程序拨付。一是土地成本返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并将出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土地
经营部门或单位申请成本返还。成本确认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包括收购成本、拆迁成本、利息支出、宣传估价等费用及相应的规费。二是土地净收益的使用。首先,按照《淮安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淮政发〔2005〕181号)的规定,每年将20%的储备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充作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宣传、估价、测绘费用及利息支出;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次,不论是谁经营的土地,其收益的使用都必须经过下列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核实,报政府批准。原则上按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批准拨付给承担分解任务的部门或单位,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企(事)业改制和发展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资金分散使用,影响资金使用效率。
  五、规范土地市场运作
  (一)坚持市场集中统一管理。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统一管理的范围,为淮安市近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经营性土地出让按《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区发生的土地
交易行为,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严禁场外非法交易,规范经营性土地出让行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将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进行捆绑式出让。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凡《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苏政办发[2003]96号)未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营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营利性的教育设施、邮政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营利性对外服务等用地,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对现代服务业门类中,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业项目,可以视作工业类性质进行协议出让供地。对于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商业等经营性服务业用地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实行公开交易。对大型物流园区用地可以按功能分区区分不同用途供地,对仓储、汽修、停车场等区域可以参照工业用地进行供地;对餐饮、宾馆、商场区域用地,按经营性用地要求供地。如果物流园区作为一个项目整体出让供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以区分不同地块用途分别进行评估,然后综合测算出让底价。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方
可依法转让。
  (三)规范国有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1 、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变更登记时,必须先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然后再进行房产变更登记。2 、出让土地登记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方案),申领土地证和房产证。3 、土地分割登记实行许可制度。除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或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