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
闲置⼟地的处置办法
闲置⼟地采取征缴⼟地闲置费、延长动⼯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偿收回等⽅式处置。
(⼀)征缴⼟地闲置费
1.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满⼀年未满两年的,由国⼟资源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地开发项⽬、资⾦均已落实,能在⼀年内进⾏开发建设的,由⽤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证明⽂件,银⾏⾦融机构出具的资⾦证明(资⾦额达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最低资本⾦⽐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承诺在⼀年内进⾏动⼯开发建设,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延长动⼯开发建设期限
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年,⼟地使⽤权⼈应出具书⾯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建设。
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地使⽤权
⼟地使⽤权⼈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的,⼟地使⽤权⼈在接到国⼟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作⽇内向政府⼟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地使⽤权。政府⼟地储备机构与⼟地使⽤权⼈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资源主管部门先⾏落实闲置⼟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
(四)⽆偿收回⼟地使⽤权
具备下列情形之⼀的,⽆偿收回⼟地使⽤权:
1.拒不缴交或未按时⾜额缴纳⼟地闲置费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地处置⽅案的;
3.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地的处置程序
依照本意见第五条规定进⾏处置的闲置⼟地,由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拟订处置⽅案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由国⼟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收回收购⼟地使⽤权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的程序,通知⼟地使⽤权⼈参与协调拟订该宗闲置⼟地处置⽅案,报经同级⼈民政府批准后,由国⼟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地处置⽅案时,应当书⾯通知相关抵押权⼈。
对各种特殊情形闲置⼟地的处置
(⼀)⾏政、事业单位以出让(包括优惠地价出让)或划拨⽅式取得的⼟地连续闲置超过2年的,由政府收回⼟地纳⼊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
(⼆)以出让⽅式取得且投⼊建设资⾦尚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业⽤地,⼟地使⽤权⼈要求转让的,在征缴⼟地闲置费后,可在⼟地市场依法转让。受让⽅必须同时承诺在转让后1年内动⼯开发建设,逾期未动⼯开发建设的,⼟地由政府协议收购纳⼊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已实际发⽣缴交财政的
地价款(即不包括原办理确认的资⾦及已拨付作为政府投⼊的资⾦),不计息。
(三)闲置⼟地涉及司法查封或者因涉案查封等⾏为造成⼟地闲置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司法机关研究制订相关措施落实处置⼯作。
(四)⾦融机构抵债⼟地闲置的,原则上采取由政府⼟地储备机构协议收购、托管等⽅式盘活闲置⼟地。
(五)⾦平、龙湖区范围内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闲置⼟地由国⼟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出认
定,并制订处置⽅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集体建设⽤地的处置
(⼀)集体建设⽤地及因征地划留⼟地所有权已转为国有的,⼟地使⽤权⼈仍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闲置2年以上且项⽬资⾦不落实的,⿎励村(居)集体按照依法⾃愿的原则将⼟地委托政府招商引资、通过⼟地市场盘活利⽤。集体建设⽤地流转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地使⽤者签订协议明确⼟地开发利⽤期限及相应责任。
(⼆)经依法批准流转(出让、转让)的集体建设⽤地,闲置时间未满两年的,按国有⼟地闲置费征缴标准
的50%,由国⼟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缴⼟地闲置费。集体建设⽤地闲置费征缴后,返拨30%资⾦给集体建设⽤地所属村(居)。
闲置⼟地处置资⾦管理
切实加强⼟地闲置费征缴、⼟地收购资⾦⽀付的管理⼯作,确保闲置⼟地处置⼯作顺利开展。
(⼀)严格⼟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地闲置费征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将20%的资⾦专项补助给国⼟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按30%的资⾦专项补助给所属区政府。
(⼆)多渠道筹集⼟地储备资⾦。闲置⼟地收购储备资⾦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种财政性资⾦。
2.⼟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融机构融资。
3.⼟地储备机构招募的社会资⾦。包括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出资⼈参与项⽬收购运作管理等⽅式筹集的资⾦,对出资⼈的投资补偿,按不⾼于中国⼈民银⾏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
(三)资⾦使⽤与管理。闲置⼟地收购和储备⼟地管理涉及的各项资⾦包括财政拨款、银⾏贷款、社会融资等,由⼟地储备机构设⽴⼟地储备资⾦专户,专款专⽤,专项⽤于⽀付收购储备⼟地及其开发配套建设和储备⼟地重新出让所需的各种费⽤,实⾏封闭式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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