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停车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01
【字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5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朱伟
  2020年5月1日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民生的原则。道路停车泊位坚持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的理念,遵循有偿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摩托车停车场、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以外,向社会开放的,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以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停车场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统筹指导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协调指导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全市停车诚信系统。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提出意见,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统筹指导停车场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验收和使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对停车场相关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与落实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指导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审
核,编制停车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类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场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可以参照市的规定,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区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区域
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七条 鼓励国有、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依法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从土地供应、行政审批、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停车场行业发展的政策,并加强宣传、引导。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制定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普及5G移动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在停车场行业中广泛运用。鼓励我市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兼容ETC等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
  区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者按照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
指引将相关停车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收集和整理各自工作中涉及的停车场信息,并进行共享。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实施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停车引导信息,提供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第九条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者诚信考核评价及车辆停放诚信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控制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应当保障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扩大停车场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用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用地可以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建附属商业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