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发〔X〕14号),为加快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进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征收报批之前,由财政部门或意向申请用地单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县财政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存在县土地储备中心专门账户,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村的管理制度。实施征地预存款制度是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认识,切实把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确保征地预存款制度落到实处。
二、缴纳主体及标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新增计划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的,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征地预存款。
(二)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8万元/亩缴纳征地预存款。一个地块同时涉及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的,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缴纳征地存款。
(三)实行划拨的城镇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征地预存款。
(四)无意向用地单位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征地预存款。
三、收缴使用程序
(一)收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对拟进行土地征收报批项目用地,在完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项目用地所在镇(街道)与意向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并收取征地预存款,镇(街道)财政部门将征地预存款上缴县财政部门,缴纳凭证作为土地征收报批的前置条件。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律不得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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