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6
∙【字 号】渝府发[2010]113号
∙【施行日期】2010.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
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
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及认定。一是市房地产评估和经纪协会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强化对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市房地产评估和经纪协会备案。二是加强土地成本支出管理,定期对土地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未批先建土地出让管理。国有经营性用地未经招拍挂出让就先行建设的地块,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择机招拍挂出让。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宗土地的竞买。
(四)加快网上土地交易平台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快建设网上土地招拍挂出让平台,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报名,适时开展网上竞价,使土地招拍挂出让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对土地出让后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管理
(一)调整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计算规则。自2011年起,由国土部门在上年年末组织评估机构或地价监测机构对当年每一个土地级别对应的商业、住宅、工业综合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凡在次年内申办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经评估的对应用途的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计算应补交的土地综合价款;若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低于该宗地原取得时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的,按该宗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对地价涨幅明显地区的重点区域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或宗地出让时成交综合楼面地价低于相邻地块半年内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30%以上的,按相邻地块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在以上规则公布实施评估综合楼面地价之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申请修订合同时的宗地评估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办理。
(二)优化修订出让合同管理。一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时,应及时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申办修订合同时的规定补交土地综合价款。二是对相邻地块若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其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可调剂使用,并按后一个合同的出让终止年限为准,修订出让合同。三是规划明确的地下建筑用途为车库的,除有市政府特殊政策外,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减半征收土
地出让金;地下建筑用途为商业、管理用房的,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全额征收土地出让金。四是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建筑规模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土地出让时或之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规划指标在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的,按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
(三)规范误差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复核)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 2%的为正常误差范围。对违法增加建筑面积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测量增加的建筑面积由企业直接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后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范围。主城区 5473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区级储备机构可对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进行储备。具有储备职能的园区公司,可对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土地进行储备。
(二)加快储备土地拆迁整治进程。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储备机构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整治供应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土地拆迁整治步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设进程要求,加快推进已征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适时开展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储备土地拆迁整治完毕后,方可依法对外供应,确保土地供应后按期交付。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廉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土地储备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机制,严肃惩治土地储备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调整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范围。为增强扩城建设统筹能力,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征收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调整为5473平方公里。主城规划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市与区按55:45分成。
(二)明确国有土地收益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计提比例。一是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收
购储备土地,整治后形成的土地收益上缴市级财政,统一转作市级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主城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 6%集中的国有土地收益金,统筹用于整治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和弥补主城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二是凡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资整治土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土地出让金的 6%建立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三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 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5%计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本金投入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等。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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