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6
【字 号】渝办发[2008]269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
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前条中第(一)项收益按核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对个别特殊企业按市政府批准政策上缴税后利润。第(二)、(三)、(四)、(五)项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国有企业按行业特征分类,核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
  第一类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10%;
  第二类为转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暂缓3年上缴;
  第三类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利润及土地储备净收益由市政府根据当期收益核定上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计算缴纳。无子企业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计算缴纳。
  第七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根据解缴收入事项分类填写“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
收益申报表”(见附件渝财资企收01―04表)和附送文件,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附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
  (二)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附送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分红派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附送产权转让合同书、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已获得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在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一次或分次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财产分配裁定书,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附送能够确认经济事项发生的有关文件,在收入确定后1个月内申报。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的申报单位文件资料进行复核,核定缴款金额、时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根据核定缴款金额、时间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借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