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4
【字 号】南府办[2012]284号
【施行日期】201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2〕2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4日
  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保障五象新区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南宁市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五象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象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五象新区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重大项目用地安排、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融资、供地审批、用地批后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信、环保、城管、等部门可按规定委托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新区内行使相关项目土地使用行政管理职权。良庆区、邕宁区依职权共同组织做好五象新区的土地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五象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需要申请使用五象新区土地的项目,用地单位向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属于重大招商项目的须符合《申请五象新区各类重大招商项目用地认定条件》(详见附件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