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0.23
∙【字 号】办字[2001]118号
∙【施行日期】2001.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1]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控制占用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合理划分事权,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贯彻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资金保证。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和缴纳工作。尽快建立起耕地保护机制,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促进存量土地合理利用;逐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开展土地储备和使用结构的调整,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挖
掘土地资产利用潜力,增加土地资产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二、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调动各地管好土地的积极性
(一)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并考虑我省的具体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30%以后,其余的70%,划归省级45%,统一调剂使用;划归各市25%,并承担相应的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任务。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办法和程序,仍按财政部财预字(1999)584号文件规定办理。划归各市的25%部分,省采取“先缴后返”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当年收入当年返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同时明确,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1999]100号)第七条中,“如确需减免,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的规定停止执行,省政府也不再受理申报减免事项。
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省下放部分土地管理事权后,各市要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度,加强项目计划审核和资金的检查监督,落实土地开发责任制,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财政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返还的25%由市集中使用,不得再层层下放。在安排支出时,主要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预算编制、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项目论证审批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认真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责任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战略目标。省政府在确保中央考核任务完成和重新规定省留成资金使用比例的同时,将按全省耕地开发的总体要求,逐年分解落实各市应承担的耕地开发任务,各市要层层分解落实并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责任是否完成,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具体年度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和考核验收。凡完不成任务的地区,省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将减少对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资金返还。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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