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03
∙【字 号】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10.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穆为民
二○一○年三月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南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市储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储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心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储委会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六)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市储委会安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储委会研究确定,由市政府批准,市储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一)项目概况;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项目规划条件;
(三)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任务;
(五)实施步骤;
(六)效益测算;
(七)资金计划安排;
(八)工作要求;
(九)其他附件。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实地核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二)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三)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
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四)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六)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待储备土地出让后支付收购费用。
(七)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八)变更登记。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储备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征收报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三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报批。
(二)缴纳费用。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筹措缴纳报批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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