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1.27
∙【字 号】京发改[2006]160号
∙【施行日期】2006.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6〕16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具体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中。
(二)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纳入预备项目库中。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交通类,郊区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类,能源节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城市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
发展类,城区危改和城中村整治类,政权基础设施类,其他类,共八大类建设项目。每一类建设项目中均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网络系统录入储备项目库。
在其他时间,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请当年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电子地图化管理。每一个储备项目、预备项目,均可在电子地图中标出项目相应位置。点击电子地图中的项目图标后即可出现项目介绍,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及时从储备项目库转入预备项目库。
对已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从预备项目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选择全额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安排专项前期费,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抓紧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单位尽快
落实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库是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申请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应先纳入项目储备库中开展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应确保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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