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29
【字 号】廊政[2006]41号
【施行日期】2006.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征收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前期开发利用和有计划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确立政府主导型市场运作的土地储备模式,指导和监督各县(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廊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是非盈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储备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上报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和原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
  (二)根据储备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地前期开发和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储备库,扩大土地储备量,创造净地出让条件,并委托交易,为政府提供可支配的土地资源;
  (三)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实施
  第八条 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社会经济和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储备委员会的要求和目标编制。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批次用地和用于经营性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被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的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水利等用地;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5、城市范围内的无主地。
  (三)依法有偿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
  1、企业改制中以土地资产变现为目的的土地和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改变土地用途的;
  2、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土地;
  4、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储备的;
  5、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划拨用地;
  6、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四)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
  2、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3、原军用土地不再使用的;
  4、人民法院或者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财产时,需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
  5、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前款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和转让。已列入政府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十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没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权属。
  (二)实地勘察: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数量与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用途: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建设用途。
  (四)费用测算: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征询和协商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土地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确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