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 号】娄财建〔2019〕287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星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万宝新区财金部:
《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其进行前期开发和后期管护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
(三)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需要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地上管(杆)网搬迁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局认定并纳入储备成本开支的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权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单宗土地储备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前期土地开发等直接费用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成片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含利息支出和其他间接费用)按受益宗地和面积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土地储备资产和资金管理,以宗地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根据土储规模做好土地储备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工作,加强土地储备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单独核算,确保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到期偿还。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先预算评审,后采购。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
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预算法》《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地价评估机构准入制度。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法定程序在辖区范围内选择若干家具有执业资格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库,凡公开交易的土地,从机构库中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并委托其开展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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