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28
【字 号】银政发[2008]105号
【施行日期】2008.06.28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
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工作。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银川市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银川市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财政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 银川市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科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银川市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纳市财政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市财政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属辖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
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应缴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以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方式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局从缴入市财政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首先安排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第十四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各项补偿费、安置费须按规定及时发放。其支出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其支出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