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字 号】筑府发[2011]55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1.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2.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3.负责土地储备项目融资;4.配合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评审;5.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6.提供新增耕地指标。
市财政局:1.为土地储备融资提供服务,匹配相应融资项目资本金,及时办理银行开户、贷款规模批复等相关融资所需手续;2.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土地储备机构制定财务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3.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收购补偿价格;4.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及防止土地竞得人拖欠地价款的相关工
作;5.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成本,保障储备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6.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相关费用;7.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工作奖惩机制,调动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市国土资源局:1.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协调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报批、征地补偿、供应交易等工作;2.负责对闲置用地的清理,达到条件的进行收回;3.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土地储备融资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探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办理;4.做好储备土地供应价款的收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地者拖欠土地出让价款;5.负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审批和服务工作;6.负责出让底价的确定。
市规划局:1.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负责提供前期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划保障,明确规划储备土地范围,做好规划储备范围内土地的规划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控制;2.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片区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3.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提供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和年
度投资计划等相关资料;2.负责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工作;3.负责提供土地储备融资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市国资委:1.参与市属投融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核、评审工作;2.监督市属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的投融资行为,掌握市属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国有资本变动、资源配置情况,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定期提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等相关资料,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提供相关资料;2.及时办理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房屋权属的确认、注销和变更等手续,并做好房屋产权争议调处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涉及的相关环保专项规划;2.负责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交通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计划;2.配合做好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林业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涉及的相关林业专项规划;2.负责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1.负责提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2.负责统筹协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统计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咨询建议。
市监察局:1.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的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能职责,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3.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督办督查局:对各相关单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管委会:1.确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及时对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公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3.上报本行政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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