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市长:张祖林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除四区一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各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属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市与县(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约定土地收储、整理和收入分配,进行县(市)区的土地储备。
第九条 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是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土地规划储备范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等,负责对重大土地储备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市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市储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储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统筹和
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政策;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储委会汇报;完成市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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