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11.26
【字 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发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级交易机构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第六条 市、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第七条 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规则;
  (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运作程序;
  (三)指标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四)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广州市拟订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其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十一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持有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的文件。
  第十二条 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第十三条 购买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第十四条 出售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第十五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等。
  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