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8
【实施日期】2003.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拆迁、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储备中心统一收购: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后因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
第六条 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土地收购公告;
(二)受理土地收购申请;
(三)持土地收购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四)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五)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六)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
(七)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权属、权利的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现状(权属有无争议、是否抵押、租赁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土地收购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土地置换收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收购划拨土地,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用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方式收购。收购土地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待政府按市场机制供地后,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按6:4比例分成。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划拨土地收购,应采用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收购,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用途评估价格50%和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格的现值计算。
第十一条 收购土地涉及城市居民用房的补偿,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不再补偿。
第十二条 收购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采用土地置换方式收购土地的,土地被收购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与储备中心结清土地差价,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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