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05
【字 号】津规资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5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联合起草了《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及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项目等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区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市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以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并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区债务到期和风险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管控等因素,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
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市级土地储备计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应当提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具备经济可行性。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当年7月底前可以调整一次,按原报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资金安排计划。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尚未取得完整产权(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 已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地上(下)建筑物,禁止转移登记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按项目实施管理。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
储备机构。
  第九条 在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补偿标准,前期开发内容,项目成本总额,资金来源,经济可行性测算,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完成时限等内容。其中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予以确认。
  第十条 我市实行土地储备项目联席会商制度。联席会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召开。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土地储备项目联席会议会商确定且资金来源落实后,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与权利人签订相关补偿合同。
  第十二条 按照地块规划,地块内土地平整、围挡等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地块内道
路、供水、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当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储备临时取得的零星收入,按照我市土地收入管理级次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