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论文西方法制论文: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
摘要: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教会法是与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涉及法律制度的各个角落。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无疑是今天人们重点研究的历史课题。
关键词:教会法;西方法制;基督教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教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它是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共同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同
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广义上的法的组成部分。
一、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于世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契约的每一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教会法还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虚伪性。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在所有领域中,婚姻家庭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紧密,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对婚姻家庭
关系的规定也最为周密和详尽。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重婚被视为一种犯罪。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同时,1215年以前教会法规定凡七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赫尔姻亲禁止结婚。1215年以后禁止结婚的范围才缩小到四亲等以内。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正如《圣经》中所说的:“做妻子的,应该服从你们的丈夫,就像服从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脑,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脑一样。”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管理和人身财产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和维护遗嘱继承制度。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三)刑法制度
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1215年,教皇英诺森一世主持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并颁布了教皇敕令,要求严厉镇压所谓“异端”分子。1233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布“通谕”天主教圣经,重申严厉打击“异端”活动。“教会法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对侵犯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等。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而处以重刑”[1]132-176。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出发,提出了教育刑思想,他们认为,对犯罪的惩罚不是报复而是用惩罚手段回复上帝创造的秩序,注重对行为人的灵魂进行净化,使之早日回归社会。并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地位、贫富的差别,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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