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也是,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办法。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不得影响学院正常
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聘我院勤工助学的学生,都必须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签订相关协议。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签字认可,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各系、部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职责:
1、制定、落实学院的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2、建立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3、负责对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调工作。
4、负责发布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5、负责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
7、检查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岗位的情况,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8、负责勤工助学相关事务的管理,以及对勤工助学相关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核和报批工作。
2、负责做好本系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利用系部专业优势,对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联络工作。
4、做好本系部勤工助学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5、完成其它开展与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努力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分类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分校内、校外两类。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临时岗位指具有临时性的,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有暑、寒假长期岗位和双休日临时岗位两种。
第十二条 对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要求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工作。
2、凡需聘用我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或个人,事前都必须向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件,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聘用。
3、本着“谁用人、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全权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期间的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协议有关条款要求按时、按量,向勤工助学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时间时,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或学院安排的其它事项的时间)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对校内用人部门的要求
1、学院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发掘勤工助学岗位,凡院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工作适应学生参加,应尽量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2、校内需要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必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列出岗位和人数,经审查、审批后,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给予统一安排,不得私自直接聘用。
3、本着“谁用人、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全权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期间的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酬金原则上由聘用单位在原用人经费中支付。
5、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时间时,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或学院安排的其它事项的时间)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对工作岗位的要求
1、岗位安排指导思想: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
临时岗位为辅。
2、勤工助学岗位是利用学生课余时间、双休日或暑期、寒假开展工作。
3、勤工助学活动应以安全保障为前提。用工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1、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
2、学生必须以学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班级活动和学院有关事项。
3、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中等以上或优秀生;
4、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5、要自觉接受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协议,保质保量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7、经常向班级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勤工助学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育和管理。
8、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家长和班级辅导员签字认可。报系部学工办。
2、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院学工办。
3、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批。
4、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校内岗位和申请本人情况给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校外勤工助学的程序
1、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发布校外勤工助学单位信息。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家长和班级辅导员签字认可。报系部学工办。
3、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院学工办。
4、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批。
5、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申请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单位的程序
(一)校内用人单位或部门
1、在开学后或用工前一周内向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岗位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工作岗位与性质、时间、地点、报酬、学生人数及对学生的要求、条件、具体联系人等。
2、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在校内公布。
3、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给予安排。
4、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二)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
1、用人单位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用人书面申请并出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或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2、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审批。
3、用人单位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签订承诺书。
4、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数,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院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系部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之中。学院每学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着的用人单位、系部和系部老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奖、“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奖,对用工单位中的“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颁发“勤工助学活动实践基地”铜牌。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或校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明,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或通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有3、4两种情况之一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勤工助学2、 上学期有2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
3、违反相关协议规定,屡教不改,给学院、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4、不服从学院或用工单位的管理或因工作不力被用工单位辞退。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管理松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用工单位、系部和管理人员,将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应和学生签订具有法
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应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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