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学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坚持学有余力,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3、负责管理校内各类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4、负责为学生开辟校内和社会的勤工助学岗位。
5、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6、调解、仲裁学生和用人单位或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7、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组织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考核、评比、表彰。
8、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9、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九条 院学生会成立助学服务部,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和各用工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应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应按照协议报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或授权,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院专项拨款及社会捐赠等。
第十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五条 校内营利性、有创收的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单位
(部门)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等单位(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
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都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正常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院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通过严格审查资质、
签订劳动协议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过程的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
纠正。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不得让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  劳动时间与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得多于2小时,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二十四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批。以每月40个工时计算,固定岗位的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苏州市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无苏州市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7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学期按8个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苏州市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人单位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协议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核发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杜绝克扣和拖欠。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在校内公布;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使用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学院认定的贫困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部门)的贫困生比例将岗位用工名额分配到各学院(部门),各学院(部门)负责按分配的名额向用人单位(部门)推荐;
4、校内用人单位(部门)可以自行对学院(部门)推荐的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确定用工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部门)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用人单位(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
5、校内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并按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勤工助学考核表;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补助款。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1、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与学院签订有
关校外勤工助学的协议书;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外用人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用工岗位、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等申请内容进行严格审批;
3、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自行与社会企业联系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也必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纳入学院对校外勤工助学的统一管理之中;
4、学生自愿报名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同时必须履行相关的申请审批手续;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其中贫困生人数不低于50%),并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及学院签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6、校外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对学院推荐的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确定用工学生。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
8、校外用人单位按月将勤工助学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劳动报酬统一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发放;
9、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学院相关部门反映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人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之中。学院每学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