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 遇。
胆囊息肉吃什么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 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 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计划生育假3周岁之前,双方
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 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 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1231日 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 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五条(换领、补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 《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
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 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 可以补领。
20044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 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学生观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 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彳罚直办事 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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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 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 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 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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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044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 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0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 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
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0000元。
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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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自 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死亡,自愿不再生 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 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表彰通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发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
(-) 19331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11日以前出
生但持有《光荣证》;
(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三)在201512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 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