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假
一、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是强制吗?如果企业不给,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看描述。通常“提倡”、“鼓励”、“可以”、“经用人单位批准”表示不强制,“应当”表示强制。比如《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根据条款描述,用人单位有不批准的权利。又比如《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 5 天的共同育儿假”。其次,看罚则。通常罚则在“法律责任”部分。根据目前已经发文的城市,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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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罚则。比如上海、湖南等。
机油怎么洗2、有罚则,但是没有明确,比如四川、青海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罚则。巽区大多数地区都明确了罚则,不过涉及到的都是针对非法计划生育或者虐婴
的。对于奖励优待政策,比较多的还是督促落实。
诗歌朗诵大全比如北京的“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浙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还有一些地区则是明确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此看来,似乎如果单位不执行,后果尚可。话虽如此,业界对此还是有争议。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计生条例没有罚则、罚则落地难,那么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实施育儿假,也不会面临处罚,或最多补假,不会存在补工资的说法,所以违法成本低。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计生条例没有罚则或落地难,但是这仍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那么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企业规章制度违法侵犯个人权益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综合以上两个观点,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从过往的实践来看,由于大部分员工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并不透彻,所以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并不高,但是一旦发生,成本并不低。
所以,我们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操作时,综合评估各类风险,违法成本和发生的概率,然后再确定是否执行。
二、育儿假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各地不同。有城市已经明确育儿假为工作日,如浙江、四川、天津、江西、湖北。也有城市明确育儿假为自然日,如山西和青海。对于没有明确的城市,用人单位可以自己根据自身情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当然,由于很多城市明确育儿假可以分开休,所以员工请假时必然会避开法定节假日和周末,而达到所谓的“工作日”的效果。
三、孩子一岁之前员工还享受生育假或护理假,当年还能有育儿假吗?
这几个假并不矛盾,所以员工在请休生育假或者护理假之后仍然可以请休育儿假。
四、育儿假没休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补偿?是否有过期失效的说法?育儿假能不能能跨年结转?
从各地条款描述来看,没有休不完可要求补偿的说法和规定。浙江、四川、湖北明确只能
在当年度休,不能结转。上海的解释是“原则上当年”,故需要用人单位在制度里明确具体怎么休。北京则直接将如何休假授权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流程来制定相应休假制度。对于没有明确的城市,可以参照婚假、护理假的操作,在制度中明确过期作废。
五、新员工入职当年,育儿假如何计算?
关于入职当年育儿假的问题,各地规定没有明确,解释中也少有提到。目前业内的观点有如下几派:
观点一,主张根据提供的证明来计算生育假期。即,员工入职时,可要求上家单位提供离职时的休假情况,公司再根据证明来得出本单位应给予的假期。
观点二,通过折算计算假期。结合子女满周岁的时间和入职的时间,得出所在周年的剩余天数,然后进行折算。
观点三,直接按照规定天数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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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三种观点,如果公司愿意直接给假,那自然是最合法。如果做不到,我们认为相
对来说,观点二更为合理,同时由于此种情况下不需要其他单位提供证明,所以也更具操作性。
五、育儿假期间公司如何支付工资?
太保按照正常出勤支付。
六、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各地不同,其中,北京、浙江、湖北为工作日;天津、山西为自然日。当地未明确的,建议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是否为工作日。
七、疫情期间医院不让陪床,是否可以不批准护理假?
理论上可以。但是实际操作中,首先,很多医院在家属做了核酸检测后是可以陪床的,第二,如果公司以医院不让陪床为由拒绝,那么公司还得去举证证明医院不让陪床,这事难度比较大。与其如此,不如让员工提供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允许陪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