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洛阳小吃∙【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4.06.28
∙【文 号】银办发[2004]121号
∙【施行日期】200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划生育假 (2004年6月28日 银办发[2004]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两法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念的诗句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建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妇科普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妇科普查项目包括妇科内诊、B超检查、阴道脱落细胞涂片检查、乳腺外科检查、乳透检查等,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不同生理时期增加相关项目的检查。该项检查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建立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制度。为女职工统一投保地方总工会推出的乳腺癌、宫体癌、宫颈癌、卵巢癌四项特殊疾病互助保险一份。该项保险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开过上将
隋朝杨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所在单位应对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予以报销。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上述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七条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时所发生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在单位经费中列支。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当地规定的计划生育休假。
第九条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女职工在孕期的前3个月与电脑等放射性物体的接触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保护。各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加班加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给予工间休息时间或减轻工作强度,不得安排其上夜班。
第十二条 怀孕女职工按指定医院的要求定期产前检查,允许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延长休息时间,延长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育龄期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工作时间内的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婴儿满周岁后,如经县(区)以上(含)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有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第十九条 经县(区)以上(含)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二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其所在单位受理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由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依照“两法一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会、女职工组织、医务、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切实履行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女职工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工会和女职工组织投诉,工会和女职工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参照所在省(区、市)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各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涉及离退休女职工相关问题,由老干部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印制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内容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志愿者活动总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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