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销假制度_教师请假销假制度条例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篇1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请销假手续与准假权限
  一、请销假手续
  教职工的各种假期(事、病、探亲、婚、产、计划生育、丧葬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凡需请假的工作人员均须本人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予以受理。经批准后,本人和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好工作,方可离岗。假满回岗应及时向准假部门销假,未销假的均作超假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处。
  二、准假权限
  中层副职、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教学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或病假1周以内
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1周的,由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事假超过1周或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中层正职请事假超过1天或病假超过3天,报党委组织部并经主管领导和党政正职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探亲假、丧假均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产假、计划生育假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休假手续,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
  一、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患急病或在外地患病,可就近医疗机构诊治,同时应及时向单位请假,返回工作岗位一周内应凭医疗机构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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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病假累计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应办理病休手续。
  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因疾病造成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各种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工资及各项津补贴。
  二、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二)事假期间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满22天的,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放;工资中的职务补贴,适当补贴停发。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月工资及工资中的各项补贴。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第7个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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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亲假
行为乖张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
  2.见习期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3.学徒工、待聘人员、拒聘人员、离岗休息人员、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受刑事处罚人员,在学徒、待聘、离岗休息、开除留用察看,受处罚期间均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时间(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工作日在内)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者,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路途假另行计算。学雷锋手抄报简单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教育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我院属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教
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探亲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仍包括在探亲假内。
  (四)探亲假路费
  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薪级)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照学院《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制度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通知》郑铁职院财〔〕48号文件办理。
  (五)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路途耽误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六)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其探亲假按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办理结婚,凭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休假18天。重新组合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可执行上述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假手续办理,无正当理由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三、产假
  凡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第一个孩子),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方产前、产后休假共6个月,经本人申请,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男方可根据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享受护理假1个月。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假期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计划生育假
  按照河南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准假3天(外地不包括路程)。丧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本人负担。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
假手续办理。
  六、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校内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旷工
  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每旷工1个工作日者,扣发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30%。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管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办法,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考勤结果上报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