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休假管理制度
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规范公司的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休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休假管理流程与办法的制订。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员工休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部分假期的审核等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的审核、审批,以及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第二章类别
第四条公休日
每周六和周日两天为公休日。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现行规定,每年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等为法定带薪节假日。
公司女员工可享受“三八”妇女节(3月8日)半天假期;28周岁(含)以下青年员工可享受“五四”青年节(5月4日)半天假期,一般由各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相关活动。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休年假天数如下:
1.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未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累计工作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4.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的。简单铅笔画
(四)新入职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实际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于员工离职前予以一次性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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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内或出国旅游,旅游天数视同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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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做好员工轮流休假统筹安排。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延用或累计。
(八)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最小休假单位为一天。
第七条病假
(一)员工非因工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申请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有效病明(具体包括:病历、看病发票、病休建议单等),无病明按事假处理。若公司对员工出具的病明存有疑义,可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病明。如发现虚假情况,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员工可享受的医疗期限如下:
病假申请期限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病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婚假
(一)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享有3天带薪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员工申请婚假须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三)婚假须在结婚当年一次性休完,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死亡,可享有3天带薪丧假。
第十条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类型:
1.待产假、产假:
(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怀孕满7个月起,可根据医生建议等实际情况,申请享受待产假、产假;平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下同),难产(包括剖腹产)产假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胞增加产假15天;take your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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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申请20天小产假;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最多可申请42天;七个月以上,最多可申请90天;
(3)已婚女员工怀孕需实施流产手术的,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申请25天小产假;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期间经产科检查,医生建议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2.哺乳假:产假期满后,由实际困难且在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可申请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婴幼儿在一周岁内,女员工可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双胞胎的时间加一倍。
3.节育假: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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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护理假: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有7天的带薪护理假。
(二)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在不符合上述假期的情况下确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享有年休假的员工,申请超过1天事假的,应改为申请休年休假。一般情况下,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含)。
(二)事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第三章休假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休假均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休假手续,如休假时间大于5天,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手续,以便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休假申请手续,须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获准,并于返回工作岗位后的首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需要延长休假的,应按照休假审批程序提前续假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完成续假手续的,须经直接领导事先同意,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办理结假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续假手续,超出的应休假天数以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休假途中因工作需要提前销假,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到部门负责人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办法》,未办理完毕休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旷工处理,给予记过处分。旷工超过三天(含)按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各类休假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审核后,相关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详见附件二)。
第四章工资核算
第十八条各类休假期间,员工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病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