剃须刀品牌刑法学学习总结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樱桃英文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外文参考文献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银行学习刑法、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银行学习刑法、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通过《刑法》及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加强我们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把控和化解操作风险;也有利于我行更好的配合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促进我行完善内控机制,保证银行稳健经营这次学习《刑法》获益良多,心得体会如下:
一是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自身道德修养。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
健康发展。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来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人人必备的必修课。通过对《刑法》中有关金融违法犯罪条款的学习,使我深知自身必须具备的素养:一是诚信,人无信不立。不仅对客户、对经手的每一笔业务,对同事,对监管部门,诚信是最基本的准则,恪守诚信也是每一位国行人的工作信条。二是合规守法,合规操作,防范风险,对客户资金安全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也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三是专业精神。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都应熟悉本职工作,扎实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从而高效准确的为客户服务,提升综合业务素质。
二是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风险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互联网化发展速度加快,同时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现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科技犯罪。例如:利用系统漏洞伪
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要加强对不同的岗位职责和不同的岗位权限的严格控制,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还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信息核查的真实性。
三要继续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督,加强
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法律合规意识,保证业务安全合规,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刑法》的学习,以及对民间借贷和常识的了解,将法律武器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日常业务中,做到对可疑交易和非法交易有高度职业敏感度和洞察力,向客户宣传合法合规知识,改进工作方法,也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防范利益被侵害,以有力的内控促进银行业务安全发展。
这次学习《刑法》给予了我们很好的提升自我的平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要我们将守法合规意识贯彻落实到日常繁杂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防微杜渐,对本职工作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就是对国家、社会、人民负责,无愧于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信条。
【篇三: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作为以刑罚手段调整国家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发挥着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的作用。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
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从枕头底下拿出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⑴打击的部位是致命处;⑵凶器是;⑶造成死亡后果;⑷畏罪潜逃。被告人张辩称,没有杀人的目的,是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头上砸。被告人夺过刀无意中按在开关上,刀尖自动簧出,才导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辩护人认为:⑴被告人绝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愿望;⑵双方平时关系好,当晚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即关系特殊,不至于要致被害人于死地;⑶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其他环境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综上,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未考虑后果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书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处于极刑。
一、对行为人意识表示的认识。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最开始所抱的意志形态,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中行为人捅刀时,行为人明知刀捅心胸有可能会捅死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是想伤害,而不希望是杀死。任何间接故意德杀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为了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本来不希望的意志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却有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其行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
另一目的结果,任要实施其行为。这时,他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既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一旦斗争的结果仍决意实施其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就自行消失,变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案例中,胡某明知可能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被告人死亡,但他伤害心切,决意捅刀,这就说明行为人的意志形态在事物的矛盾冲突中,已由不希望转变为放任。而故
意伤害致死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试图凭借主观抑制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避免发生死亡结果。
二、对行为人客观情况的认识。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打击的部位是否清楚,有无选择余地,打击的强度有无节制进行分析:⑴把犯罪工具和伤害部位结合起来分析。案例中,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预见会死,但轻信能够避免(不至于敲两下就死)。如果用斧头或刀器,那就不是预见而是放任。⑵从行为的打击强度和打击的连续性去分析。例如,给被害人很深的创伤,致死的可能性就大,对被害人的人身施以一连串行凶动作,也可能置人于死地,这样就可以分析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如案例中,猛刺一下,而后又连捅数刀。⑶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运动
的状态去分析。当双方处于激烈的运动状态之中时,行为人对犯罪工具、人体部位、打击强度等不可能有意选择,因此,对此一般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理。
三、对行为人危害结果的认识。案例中张某见被害人倒地连声呼救,血流如注,就扔下凶器扬长而去。被害人的呼救能否引起旁人的注意和邻居前来施救
学习法,张某满不在乎,邻居能救也罢,不救也罢,张某均顺其自然,听之任之。也就是说,行为人虽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死亡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他的意志。因此,对危害结果(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多能想方设法予以避免;而间接故意杀人者则不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对行为人其思想行为流露的认识。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给颜看、揍他一顿等等。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有抑制性的,砍他一条脚、算了算了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懊悔性的,根本想不到会死。而间接故意杀人,在其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狠狠地打、干掉算了、打死了也不管。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放任性的不管了、算他命大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回答性的死了?!这些思想流露从其语言表述来看,可作为判断行为人犯意的根据之一。
综上所述,判断其是“过失”还是“放任”,我认为“过失”还是“放任”即犯罪意识,是伤害致死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主要因素就在于行凶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案时间、地点、环境,作案前有没有经过准备,行为人同被害人的平日关系,行为人的品质和日常表现,发案原因,行为人发案前的意识表示和发案后的态度。这些因素就是判断犯意的依据媒介。在分析任何一个案件时,都必须对所有因素进行一番考察,然后在综合比较、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结论,对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罪(间接),作出明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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