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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病危、病重通知书书写内容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称和风险程度、病情变化或发展出现危及生命的原因、通知日期和时间、患者亲属或关系人签名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签名并注明科室。
第三条 病危、病重通知书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签发,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不得签发。 零钱包
第四条 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时应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告知家属患者所患疾病及其严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风险,并在长期医嘱和当日病程记录中记录。
第五条 患者所患疾病或病情突然变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时,应立即下达病危通知书。
第六条 患者所患疾病一般情况、生命体征比较稳定但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时,应下达病重通知书。
第七条 病人有如下情形在入院后应立即下达病危通知书,并至少经过72小时后方可撤销病危或改下病重通知书。
1、生命体征不平稳
2、外伤(车祸、爆炸、高处坠落等)致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挫裂伤并内出血
3、肺部感染并伴有高热的婴幼儿
4、各种休克
5、重要脏器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教你解手机密码锁6、意识障碍
7、脑出血、脑梗塞
8、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衰、恶性心律失常
9、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10、中、重度中毒
11、肺栓塞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第八条 病人如有以下情形入院后应下达病重通知书,并至少经过72小时后方可撤销病重。
1、有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及老慢支等陈旧性疾病并伴有心功能Ⅲ~Ⅳ级的六十岁以上老年人。
2、80岁以上老年人。
3、长期卧床的病人。
4、恶性肿瘤伴重要脏器转移。
5、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超过危急值。
6、轻度中毒病人。
第九条 病危病人经生命体征平稳后必须经过48小时以上方可撤销病危或改为病重。
第十条 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但不限于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病种或症状。
第十一条 科主任可根据患者的病情要求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临床科室可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确定入院后,立即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的病种或症状,但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十三条 作文自我介绍500字已下达病危通知书的患者,当病情出现恶化时,应及时与家属沟通后再次下达病危通知书。
第十四条 至强e7病危、病重通知书的下达列入质控考核范围,凡未按本规定下达者,扣减质控分0.2分。 ppt播放视频
第十五条朝读经典 书写的病危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亲属或关系人保存,一份存放于病历中备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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