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1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 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 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 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长坂坡之战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 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 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筷子盒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 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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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 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 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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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 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 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 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 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 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 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 (小组)负责人赚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 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 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 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创业计划书ppt展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 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 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 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 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 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 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 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 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 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 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 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 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恭喜喜得千金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 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 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 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 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 数月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 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