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治理的差不多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治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能够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方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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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女人肛门(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阻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养和参与治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止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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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许多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治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需要能够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含有梦的诗句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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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能够采纳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治理制度。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进展规划,年度打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打算,职工培训打算,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爱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蜜挑成熟时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治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治理人员,决定经营治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治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打算;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