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泪落下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管理服务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09
【字 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已于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
 
(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野葡萄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章 网格共治和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推进自治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村民小组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是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协助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安全生产、乡村振兴、为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促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自治州、县(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信访、环境监督、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并发动组织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县(市)、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网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网格化服务中心组织村(社区)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备案。
  城市社区网格一般由二百户至三百户构成。农村网格一般由三百户构成,也可以以村民小组、片区为单元构成。
  根据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务楼栋、企业可以划分专属网格。
  第七条 自治州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建信息的采集、上报、反馈等工作内容。
  (二)维护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出租屋管理、信访等领域信息采集、上报、反馈等工作内容。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协助村(社区)党服务中心、警务站室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
  (六)自治州、县(市)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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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网格管理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网格化联动部门编制网格管理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清单的网格管理服务事项,由网格化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网格长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备案。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需另行招聘的,由县(市)网格服务中心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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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网格员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信访信息员、村(居)民代表、各类志愿者、楼栋长、单元长、十户长、警务辅助人员等人员担任。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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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