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桂价格〔2011108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及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用户及供水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供水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及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用户及供水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供水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和生产工艺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按照总体规划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区)及以上城镇供水价格,以及独立供水的工业
园区、开发区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区)以下城镇供水价格由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供水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价的分类与构成
第七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为理顺供水价格结构,逐步将现行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消防知识资料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各地执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分类用水将在水价调整时逐步理顺。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集体宿舍和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的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农产品加工用水和建筑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非营业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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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等的用水。城镇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经营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三)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包括纯净水(含瓶装水)生产企业用水、营业性歌舞厅、KTV、夜总会、会所、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用水。
第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为零售价格和趸售价格。
零售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直接抄表、计量、收费、服务到居民住宅户的价格。
趸售价格是指对适合由供水企业直接供水并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因供水企业的原因,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价格(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除外)。趸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水价时核定,或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趸售价格与零售价格的差价包括水损、抄表人员工资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差价率为8—10%。
第九条 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成本和费用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基础核定。国家专门对城镇供水行业的成本和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核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下述指标核定。
(一)供水成本含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含水资源费)、电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及福利费、水质检测及监测费用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1、原水费和水资源费的计算
(1)供水企业购入水利工程供应的原水,按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计算;购入其它工程项目供应的原水,按供需双方约定的实际支付价格计算。
(2)水资源费是供水成本构成部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2、电费是指用于原水输送、制水厂生产和输配水的动力耗费,电量按企业近三年实际生产平均用电量单耗和核定水量测定,电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最新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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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和用于净水的其他材料。用量按三年实际的平均单耗数和核定水量测定,价格按上年实际平均价格计算。
4、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按 3%—5%计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管道,为30年;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5年;
祛斑去皱(3)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6年;
(4)电子设备,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 60%的,按照本期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 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折旧=本期折旧×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其计提的折旧不能进入定价成本。
5、修理费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以内,或以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据实核定。
6、工资及福利费。职工工资费用原则上以制定水价的上一年度企业合理定员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其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实行工效挂钩的其他相同行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福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机开头的成语企业合理定员按照供水企业设计的定员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定员要求核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规定和要求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企业定员标准暂参照《城镇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规定和原则核定。实际定员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定员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没有定员标准或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参照其他行业同类生产企业定员标准或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超员的部份,其工资、福利及与此相关的费用,在定价时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