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手机很卡【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稳慎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称集体租赁住房),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配合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由改造主体申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集中配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集体租赁住房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制集体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在佛山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职责,切实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预审认定、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工程报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租赁申请、租赁运营等管理工作,及
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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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管理、不动产登记、规划审批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政策,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佛山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图纸审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租金标准制定、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并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集体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的委托,指导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等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租赁住房涉及的集体资产交易、收益分配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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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惊叹号歌词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佛山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完善集体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指导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并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集体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及住房租赁收益等相关税费政策。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和指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验收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集体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负责人防验收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配套医疗用房的不动产权属和规模,做好住房承租人的卫生、计生等工作。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