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白堤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盈利。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  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  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保育教育费全市调控标准见附表。各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市定的调控标准内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可按不高于同等级日托班收费标准的150%掌握。三周岁以前入园的幼托班保育费标准,可在20%以内上浮。面向0-3周岁婴幼儿及家长开放的亲子园按学时收费,每学时收费标准不超过20元。有校办园的学前班执行本校幼儿园无午休日托班的收费标准。无校办园的省级实验小学、市级实验小学分别参照一类园和二类园的标准执行;其它小学的学前班参照合格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生、编班。对全园平均计算编班人数超额的幼儿园实行降标准收费:每班人数超过40人的,每超过5人降低保育教育费标准10%。同时鼓励小班化、规范化办园,对每班人数低于30人的,每少5人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15%
  第十二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如面向社会招收幼儿的,可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收费。对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入托,其家长负担部分的收费标准,由各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日托班幼儿园因有特殊情况的家长申请,需短期安排延时照料留园幼儿的,可比照收费,按规定保育教育费标准以实际留园天数(或小时)计收。为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正常日托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不留园的幼儿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保育教育费在期初注册时,按学期一次收取。对延期入园和中途转入的,按实际在园时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计收费用。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质量、成本和生源状况及幼儿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但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所在地市、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且在一年内保持稳定。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应提交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一)提交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请示。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填写制定或调整收费申请表。应当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如申请制定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当地和邻近地区同类园的收费水平等;
  (三)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等;
  (四)报送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和监审资料。填写统一格式的《幼儿园成本调查表》,并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成本监审申请。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测算的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及其数据来源资料。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生均成本及其构成要素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附报与成本核算有关的财务资料和成本监审报告;
  (五)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构成项目:
  (一)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费用:包括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低值设备(未列入固定资产部分)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其它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应当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房屋、建筑物中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0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0乐理入门年;专用设备中的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计算机5年;一般设备中的交通设备10年,家具、办公设备、声像资料8年。折旧年限已满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费。计算折旧的房屋不包括租出租入房屋和已出售给教职工的住宅。
  灾害损失、事故、兴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成本。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园净收益提取25%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按最高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掌握,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小学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及答案统一独生子女入园费报销标准。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并有居住地常驻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按学期报销3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各半)。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特殊体的资助制度。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因灾病致贫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可凭有关证明向公办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当按所在地合格园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照顾。减免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注册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要求取得回报、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税务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每年保育教育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在次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幸福的面条电视剧实行办园资格许可证制度。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审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公办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应当持《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审制度。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级。各幼儿园申报等级,应当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当地教育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淮安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和规定的等级标准,组织评审后确定。办园等级升、降时,物价、财政部门应当相应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微型企业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都应当按照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规定格式,在招生简章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减免费政策、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691日起施行。现行的《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价费[2004]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