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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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28
【字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明远
  2019年4月28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输血不良反应  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第四条用力多者收功远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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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对有害垃圾非豁免环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活动。
 
第二章 宣传引导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的宣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户外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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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督促旅行社对所属人员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教育。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流动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单位可以科学利用站场和车辆视频等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可以通过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广告,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旅行社应当督促导游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导游应当引导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并对游客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导。
 
第十三条 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本场所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