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7
∙【字 号】岳政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什么水暖鸭先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市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社会效益和工作效益为导向,做到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公安、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公安部门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奖惩;
(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街道和县(市)城关镇、重要商贸集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管理中心),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服务管理中心(站)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指导,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受理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工作,受房地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受理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申请和计划生育证查验工作;
(二)采集、登记和录入流动人口及其租赁房屋信息,并建立本辖区流动人口及其租赁房屋的档案、台帐;
(三)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其租赁房屋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服务;
(四)开展对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五)调处或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六)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状,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登记出租房屋中的暂住人口,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清除治安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出租房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指导,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每月与当地公安部门互通流动人口情况。
第十条 地税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私人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达到营业税法
定起征点的,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岳阳市城区、汨罗市、临湘市城区暂按6.6725%合并征收,平江县、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屈原管理区城区暂按6.6425%合并征收,乡镇暂按6.5825%合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单独征收。对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出租房屋、门店及私人出租非住房,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管理。
第三章 流动人口服务
小红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事务。
第十二条 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单位合法招用流动人口,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设置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流动人口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月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事物发展的规律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流动人口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
小学教师工作总结提供就业政策法律咨询和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登记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我的笨是故意的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鼓励考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减免考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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