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汕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01
【分 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正文
时政论坛《汕头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活动简介:
去英国留学中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现将《汕头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描写春天的短文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世界十大名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经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作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金平、龙湖房屋管理所承担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监局、价格主管、卫计和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杨浦区招生办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
    (二)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出租、转租的房屋;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属违法建筑的;
    (六)已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消防安全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一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