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英语评课稿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1.16
【文 号】国管人防〔2011〕498号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梦到上坟∙【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人防〔2011〕498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远志的功效与作用及禁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
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罗雪娟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 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第七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条件》(附件)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下空间使用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
  (四)申请人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行业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六)规划、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七)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使用。批准使用的,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平时使用证,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审批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条 申请改造人民防空工程,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请书;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方案(含平战转换措施等);
  (四)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五)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改造,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竣工后,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及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改造验收合格证。
说课稿模板  第十一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经普通地下室所在部门同意,并在使用前向中央国家
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
  (二)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
  (三)普通地下室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四)使用人合法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等;
  (五)规划、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六)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七)所有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书面协议;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使用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备案。同意登记备案的,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
不予登记备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应当申请规划部门确认使用用途;变更规划用途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核准。
  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