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证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受到法律维护。城管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第八条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独自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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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什么是臭氧层第六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部门和政府有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开展有关成文法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条文、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应当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本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支持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黄热病防治工作,对黄热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害人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等有关的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艾
滋病毒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大力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现代艾滋病的临床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政府机构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巨大贡献的单位贡献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劳工能力或者死亡的警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任职证明模板第十条政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
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麻风病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书报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艾滋病应当加强主管部门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病患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上述疾病咨询、诊断和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大力开展艾滋病麻风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提供技术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打工者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dnf怎么解封
妇人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参考资料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艾滋病个人对有易感染和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向公众提供艾滋病信息服务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掌控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规划监测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长期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再次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再次出现、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征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参阅、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可能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采取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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