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
爱之光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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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大学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在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炊烟袅袅的意思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与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五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专人专项管理,受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监督,用于各学生社团活动的补助,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组织大型社团活动的开销等;
第八条  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需逐项列出购买用品清单,上交主席团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金额低于300元含300元时,由主管副主席签字批准;金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讨论后,经主席签字批准;金额高于500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审核后,由主管副主席提请团委老师批准, 合格后在主管副主席处签字备案;购买后,由财务部清点数目核对
无误后,凭收据和发票给予报销;金额为10元以下含10元可凭收据报销,10元以上必须凭发票报销;报销时凭证上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金额、详细用途以及相应主管副主席、主席意见;凡发票缺损、涂改、丢失或发票不符合填写标准者,不予报销;凡未经主席批准自行决定购置者,不予报销;
第九条  对于举办一场大型活动,组织策划者须预算出整个活动的经费,如宣传、联系、评委、奖品、场地等费用;逐项列清,交至主席团审批;
第十条  经费申请的报账时间为每周的周一中午是社会实践类和文娱体育类;周二中午为兴趣爱好类、学术科技类和公益服务类;拨款时间统一为当周周五中午;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四周、第十二周、第十七周为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公开日;
第三章  各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为15元/人年;如需要提高会费,学生社团必须提交申请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通过后方可高于指导价收取会费,但最多不得高于50元/人年;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所收取会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监督管理,学生爱什么稀罕社团会费的使用由会长提供详细的书面申请,经主席、主管副主席或分管的类别副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费上交办法:各学生社团在每年纳新结束后的一周之内将该学生社团所收取的全部会费上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其主要用于各社团会员证的统一制作以及各学生社团之后活动经费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需设独立的财务部,至少有一名会员专门负责财务工作,不可由其他部门代替,财务专员不得兼任社团内部其他职务;财务专员上任后一星期内须将个人简历及一寸工作照送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并领取财务专员工作证;
第十六条  各商铺转让协议学生社团采用订本式账簿,账簿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购买,分发;该学生社团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详细记入账簿,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每笔账目入账时,必须注明日期、经手人、详细用途及金额;
第十七条  每学期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三次财务核查,时间分别为第五周、第十三周、第十七周;财务核查时各华为无线路由设置学生社团须将本社团的账簿于周一、周二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下周一或周二取回账簿;核查结果会在学生社团例会上向各社团通报;
第十八条  参照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