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休市劳动法怎么规定年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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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怎么规定年假的
年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只应该知道不同的休假方式有不同的计算公式,比如说年级的薪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一些其他的假期比如说产假单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公司可以自己规定怎么给产假的工资,实际运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算。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那么,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让”?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账”?带薪年休假可否“合并”?带薪年休假可否“分解”?
1・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让”
大寒祝福语
胡某在一国企的生产岗位已经工作二十年,算得上一个老职工。他的门下最近又带了一个徒弟,徒弟姓王某大学毕业,来岗不足一年。最近王某要和他身居外地的女朋友旅行结婚。下云贵、飞海南,看名川、观大海,游名胜、逛古迹。按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部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晚婚的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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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与国庆、或新年等假期加到一起也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为此他和胡某商量要胡某把胡某的十五天年休假转让或出卖给他们。
我国《劳动法》对于带薪休假可否出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带薪休假具有人身属性不可以出卖、转让。可带薪休假期间上班,应加付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工人可以替班。《劳动法》对替班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休假工人,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顶替人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
2・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账”
离开的瞬间何某一年前大学毕业,急于就业,先在一小型企业里谋得一职,该企业生产环境差,工资低,无劳保。最近一大型私有企业招工,何某辞去了小型私企的工作,应聘来到了工作环境比较好、有劳保、工资待遇比较高的一大型私有企业。现在已在该大型私有企业工作快六个月了,眼下国庆、新年、春节相继来临,企业正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何某在小企、大企工作的时间合计已
满12个月。他想利用国庆或新年、春节和年休假带女朋友回家看看。去劳资科询问自己的带薪休假,却被告之“新官不理旧账”,小企的工龄不计算在内,来大企工作的时间不足一年,不能在大企业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带薪年休假可以“转账”,不但上年没休的年休假可以转下年,而且员工在老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转到新单位累计计算。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工作,与其连续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单位带薪休假中的“连续一年”。
新用工单位,“不理旧账”的说法、作法是错误的。
3・带薪年休假可否“合并”
赵某是一大型私营企业的资料员,工作比较轻松,每天工作八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按规定放假,一切按部就班。最近企业老板在会上宣布她们的带薪年休假没了。今后企业的文职人员,是凡休了国庆、中秋、星期、任何一种假,就再没有带薪年休假。有了三年工龄的赵某好不容易盼来了带薪年休假,本想利用带薪年休假和国庆、或新年、春节假期带着父母孩子外出玩一玩,没想到计划在老板的宣布中泡了汤。
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按工作日,而不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与《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不能相互取代的。不能因为工作岗位特殊,不能因为休了国庆、中秋、星期等假日就剥夺了带薪年休假。早在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就此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在第三条第二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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