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
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
断试剂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
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
泰国电视剧出逃的公主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监测、
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
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
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
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对其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及
其结果进行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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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体外
诊断试剂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资料存档
备查。
第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该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予以备案。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
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
有注册证,并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
责任的企业。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是指办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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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诊断试剂备案,并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
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办理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医疗器械
上市许可。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不把该产品作为
医疗器械管理,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批准的该产品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
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办理进口体外诊断试
剂注册或者备案,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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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或者备案事宜的,除代理人的变更备案外,其他各项申请
事项均应当由该代理人具体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
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或
者备案人的联络;
(二)向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如实、准确传达相关的法
规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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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四)协调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并
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境
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
者指定的企业承担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
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促
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
的发展。特别审批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
制定。
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
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
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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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检测相关
的试剂;
6.与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
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
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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