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童话的作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
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民主生活会材料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
可能性)。
合同合并
教学研讨会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
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肖申克的救赎讲的是什么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公司提供All-In-One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履约义务吗?
不一定哦。公司提供的All-In-One产品,说穿了包括三种形式: 1) 有形商品, 2) 无形的服务或权利,以及3) 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和公
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不是“可明确区分”。
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比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其次,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
xxhh当然啦,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如免费的维修。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声明等。
举例
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三个履约义务:卖手机,卖话费和卖流量。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
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令使用者通过对他们的使用而获益--说明它们“本身”是可区分的;
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诺。不可区分的迹象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
需整合或组合--通常与建造合同有关。比如某公司C为客户D建造一个医院。双方签署的合同包括建造医院的具体事项,比如地面平整,奠基,采购材料和设备,构造建筑物,铺设管道和线路,安装设备等。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合同的投入(“Input”),医院则是合同的产出(“Output”)。
由于公司C(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Input,因此,每一个Input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些Input中获
得经济利益。由上,每一项Input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有单独使用价值。但是,公司C并没有在合同内承诺“分别销售这些Input”,而是承诺将这些Input整合为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医院(Output)。因此,这些Input不符合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 --基于合同可区分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Input(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需要重大修改或定制--通常与软件合同相关。比如审计公司E向软件公司F购买ERP系统,并要求软件公司F在标准ERP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特定的程序来汇集监管机构所需的报备资料。在这个例子里,“定制服务”虽然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但没有单独使用价值,因此它是“不可明确区分”的,需和ERP系统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二年级寒假日记50字与其他商品高度关联--包括其他可能性。比如公司C向客户D提供设计并制造样品的服务。该设计有一些重要功能尚未完成,需要不断地按照新的设计制造样品,来一步步完善。由于设计是不完善的,公司C也许需要在设计完善之后,对每一个样品再做重新加工。
因为“设计”和“制造样品”高度关联,任何单独的一项对客户来说是无法获益且没有使用价值
的,因此客户也不会只购买其中一项。由于“设计”和“制造样品”不可明确区分,需要被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Warranty
保修或保证
根据行业惯例或法规,公司有可能向客户提供一段时间的保证。保证有不同的性质,某些仅保证卖出的商品能够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比如包退,包换),某些则需要公司提供增量服务(比如包修)。
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IPAD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该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如果客户拥有选择权,比如购买IPAD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额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修服务。由于该保修有单独售价,可以单独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属于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即,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它需要与原商品一起,根据本文第四步所述方法分摊交易价
格,并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
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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