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指南+说明)范⽂⼀⼀、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
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
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通常反映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
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
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法等问题。本准则
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
量的结构性表述。⼀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少应当包括“四表⼀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
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
(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
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进⾏虾煲的做法
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
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
总列报相关项⽬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
项⽬⼀般不得以⾦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会计期间的⽐较数据等。本准则规
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
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利润表应当对费⽤按照功能分类进⾏列
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
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
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和“以后会计期间
在满⾜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
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本准则还对
希望点列举法附注⾄少披露的信息进⾏了规范。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
及应⽤指南的规定,并结合⾃⾝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白露古诗
在特殊项⽬或特殊⾏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相应调整
和补充。⼆、关于适⽤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于
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少应当包
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除中期财务报告中
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
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致。
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附
注的披露进⾏了规范,企业编制现⾦流量表还应当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流量表》,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于
现⾦流量表的列报。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了
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
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
要求(⼀)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的交易和
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
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
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也就是说,企业采⽤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
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正确的确认和计量。此外,如果
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以让报表使⽤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
必要信息。(⼆)列报基础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
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
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企业管
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进⾏评估时,应当利⽤其所
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起⾄少12个⽉,评估需要考虑的
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前
或长期的盈利能⼒、偿债能⼒、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产⽣重⼤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
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产⽣重⼤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
下,如果企业过去每年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的评估易于判断,这表明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
务报表是合理的,⽽⽆需进⾏详细的分析。反之,如果企业过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如
⽬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则通常表明其处于⾮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
已在当期进⾏清算或停⽌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个会计期间进⾏清算或停⽌营业;(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个会计期间没有其
他可供选择的⽅案⽽将被迫进⾏清算或停⽌营业。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
⽤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额计量等。在⾮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
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权责发⽣制本准则规定,除现⾦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制编
制其他财务报表。在采⽤权责发⽣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收⼊和费⽤,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四)列报的⼀致性可⽐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项重要质量要求,⽬的是使同⼀企业不同期间
和同⼀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致,不得随意变更。这⼀要求不仅只针对财
务报表中的项⽬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的分类、排列顺序等⽅⾯。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的列报:(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
财务报表项⽬的列报;(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重⼤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的交易或事项发⽣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
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列报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较信息。(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
⽬关于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
⽬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
有重要性的项⽬可以汇总列报。⽐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2.性质或功能类似
的项⽬,⼀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产过程形成企业
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汇总列报,汇总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3.项⽬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于报表,还适⽤于
附注。某些项⽬的重要性程度不⾜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
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如,对某制造业企业⽽⾔,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的重要性程度不⾜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因此在资产负
债表上汇总列⽰,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4.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企业应当单独列
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本准则规定,重要性是
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
据所处环境,从项⽬的性质和⾦额⼤⼩两⽅⾯予以判断:⼀⽅⾯,应当考虑该项⽬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流量等因素;另⼀⽅⾯,判断项⽬⾦额⼤⼩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总额、营
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额的⽐重加以确定。企业对于各个项⽬的重要性判断标准⼀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六)财务报表项⽬⾦额间的相互抵销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和费⽤、直接计⼊当期利润的利得项⽬
和损失项⽬的⾦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企业⽋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本企业的应收
款相抵销,否则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再如,收⼊和费⽤反映了企业投⼊和产出之间的关系,
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
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流量,收⼊和费⽤不得相互抵销。本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1.⼀组类似交易
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的,不属于抵销。例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的⽽持有的⾦融⼯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
但是,如果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2.资产或负债项⽬按扣除备抵项⽬后的净额列⽰,不属于抵销。例如,资产计提的
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了减损,资产项⽬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3.⾮⽇
常活动产⽣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后的净额列⽰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常活动并⾮企业主要的业务,
⾮⽇常活动产⽣的损益以收⼊扣减费⽤后的净额列⽰,更能有利于报表使⽤者的理解。例如,⾮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处置收⼊扣
除该资产的账⾯⾦额和相关销售费⽤后的净额列报。(七)⽐较信息的列报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上
⼀个可⽐会计期间的⽐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的是向报表使⽤者提供对⽐数据,提⾼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性。列报⽐较
信息的这⼀要求适⽤于财务报表的所有组成部分,即既适⽤于四张报表,也适⽤于附注。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上⼀个可⽐会计期间的
⽐较数据,⾄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少列报三期资
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其中,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
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需变更财务报表项⽬列报的,应当⾄少对可⽐期间的
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可⽐期间⽐较数据进⾏调
整是不切实可⾏的,⽐如,企业在以前期间可能没有按照可以进⾏重新分类的⽅式收集数据,并且重新⽣成这些信息是不切实可⾏的,则企业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以及假设⾦额重新分类可能进⾏的调整的性质。关于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更正差错时要求的对⽐较信息的调整,由《企
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财务报表表⾸的列报要求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年度报告
等)⼀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与⼀起公布的同⼀⽂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
(通常是表⾸部分)应当⾄少披露下列基本信息:1.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2.对资产负债
表⽽⾔,应当披露资产负债表⽇;对利润表、现⾦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
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额单位,如⼈民币元、⼈民币万元等。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
,应当予以标明。(九)报告期间本准则规定,企业⾄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公历1⽉1
⽇起⾄12⽉31⽇⽌。因此,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年的情况,⽐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
3⽉1⽇)开始设⽴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与
⽐较数据不具可⽐性这⼀事实。四、关于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特定⽇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即反映了某⼀特定⽇期关于企业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体要求1.分类别列报资产负债表列报应当如实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
⽇所拥有的资源、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类别分类列报。2.资
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流动负债列⽰。流动性
,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先列报流动性强的资产或负债,再列报流动性弱的资产
别无长物或负债。对于⼀般企业(⽐如⼯商企业)⽽⾔,通常在明显可识别的营业周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将资产和负债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流动
资产、流动负债和⾮流动负债列⽰,有助于反映本营业周期内预期能实现的资产和应偿还的负
债。但是,对于银⾏、证券、保险等⾦融企业⽽⾔,其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在经营内容上也不同于⼀般企业,导致其资产和负债的构成项⽬也与⼀般企业有所不同,具有特殊
性,⾦融企业的有些资产或负债⽆法严格区分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流动性列⽰往往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因此,本
准则规定,⾦融企业等特殊⾏业企业等可以⼤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本准则规定,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以采⽤混合的列
报基础进⾏列报,即对⼀部分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流动负债列报,同时对其他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但
前提是能够提供可靠且更加相关的信息。3.列报相关的合计、总计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少应当列⽰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合计项⽬;
负债类⾄少应当列⽰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项⽬;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但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列报“
高二英语短文改错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等项⽬不切实可⾏的,则⽆需列报这些项⽬。⽐如,⾦融企业等特
殊⾏业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的情况。资产负债表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会计恒等式,把企业在特定时⽇所拥有的
经济资源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及偿债以后属于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反映出来。因此,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分别列⽰资产总计项⽬
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总计项⽬,并且这⼆者的⾦额应当相等。(⼆)资产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
某⼀特定⽇期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两⼤类别在资产负债表
中列⽰,在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类别下进⼀步按性质分项列⽰。1.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划分本准则规定,资产满⾜下列条件之⼀的,应当
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这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变现⼀般针对应收账款
等⽽⾔,指将资产变为现⾦;出售⼀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耗⽤⼀般指将存货(如原材料)转变成另⼀种形态(如产成品)。(2)主要为交易⽬
的⽽持有。⽐如⼀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划分的交易性⾦融资产。但是,并⾮所有交易性⾦融资产均为流动资
产,⽐如⾃资产负债表⽇起超过12个⽉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12个⽉的衍⽣⼯具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3)预计在资产负债
表⽇起⼀年内(含⼀年,下同)变现。(4)⾃资产负债表⽇起⼀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不受限制的现⾦或现⾦等价物。本准则规定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后⼀年内和⼀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本准
则还要求企业应当披露超过⼀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额。⽐如,⾦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有些资产或负债项
⽬中同时包含了资产负债表⽇后⼀年内和⼀年之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额,针对这些项⽬,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后⼀年之后预期收回
天空下着雨或清偿的⾦额。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营业周期通常长于⼀年,其已经开发完⼯和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列
⽰,企业对于该存货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后⼀年之后预期收回的⾦额。2.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在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指的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于加⼯的资产起⾄实现现⾦或现⾦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年,在⼀年内有⼏个营业周期。但是,
因⽣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年才变现、出售或耗⽤,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于出售的⼤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或现⾦等价物的过
程,往往超过⼀年,在这种情况下,与⽣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超过⼀年才变现、出售或耗⽤,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当正
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企业应当以⼀年(12个⽉)作为正常营业周期。3.持有待售的⾮流动资产的列报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划分为持有
待售的⾮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列报,本准则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本准
则同时还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持有待售的⾮流动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处置组,处置组是指在⼀项交易
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式⼀并处置的⼀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因此,⽆论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流
动资产还是处置组中的资产,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单独列报;类似地,被划分
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三)负债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特定⽇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
时义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列⽰,在流动负债和⾮流动负债类别下再进⼀步按性质分项列
⽰。1.流动负债与⾮流动负债的划分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与流动资产的判断标准相类似。本准则规定,负债满⾜下列条件之⼀的,应当归类为流
动负债:(1)预计在⼀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的⽽持有。(3)⾃资产负债表⽇起⼀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4)企业⽆权
⾃主地将清偿推迟⾄资产负债表⽇后⼀年以上。关于可转换⼯具负债成分的分类,本准则还规定,负债在其对于⽅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权益进⾏
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关。【例1】2×14年12⽉1⽇,甲公司发⾏⾯值为5000000元的可转换
债券,每张⾯值1000元,期限5年,到期前债券持有⼈有权随时按每张⾯值1000元的债券转换50股的转股价格,将持有的债
券转换为甲公司的普通股。根据这⼀转换条款,甲公司有可能在该批债券到期前(包括资产负债表⽇起12个⽉内)予以清偿,但甲公司在2×1
4年12⽉31⽇资产负债表⽇判断该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为流动负债还是⾮流动负债时,不应考虑转股导致的清偿情况,因此,该可转换
债券的负债成分在2×14年12⽉31⽇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仍应当分类为⾮流动负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和情况)。本准则规定,企
业在应⽤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2)企业正常
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即使在资产负债表⽇后超过⼀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期中使⽤的营运资⾦的⼀部分。2.
资产负债表⽇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流动负债与⾮流动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对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的判断。企
业在判断流动负债与⾮流动负债的划分时,对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需要特别加以考虑。总的判断原则是,企
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债务流动和⾮流动的划分,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有效的合同安排,考虑在资产负债表⽇起⼀年内企业是否必须⽆条件清偿,
⽽资产负债表⽇之后(即使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的再融资、展期或提供宽限期等⾏为,与资产负债表⽇判断负债的流动性状况⽆关。(1)资
产负债表⽇起⼀年内到期的负债本准则规定,对于在资产负债表⽇起⼀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资产负债表⽇
后⼀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不能⾃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
议,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例2】甲企业于2×14年7⽉1⽇向A银⾏举借五年期的长期借款,则在2×1
8年12⽉31⽇的资产负债表上,该长期借款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①假定甲企业在2×18年12⽉1⽇与A
银⾏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18年12⽉31⽇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②假定甲企业在2×19年2
⽉1⽇(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为2×19年3⽉31⽇)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18年12⽉31⽇的资产负债
表上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③假定甲企业与A银⾏的贷款协议上规定,甲企业在长期借款到期前可以⾃⾏决定是否展期,⽆需征得债权⼈同意,并
且甲企业打算要展期,则该借款在2×18年12⽉31⽇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2)在资产负债表⽇或之前企业违反长
期借款协议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这是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债务清偿的主动权并不在企业,企业只能被动地⽆条件归还贷款,⽽且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即⼰存在,所以该负债应当作为流动负债
列报。但是,如果贷款⼈在资产负债表⽇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后⼀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为,且贷款⼈不能要
求随时清偿的,在资产负债表⽇的此项负债并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的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应当⽐照
上述有关规定进⾏处理。(四)所有者权益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般
按照净资产的不同来源和特定⽤途进⾏分类,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分项列⽰。(五)⼀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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