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风水布局秘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合银发[2001]47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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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合银发[2001]4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安徽省省直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称国库单一账户);
2、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授权支付总户等),同时为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总账户下开设分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分账户)。
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经财政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以上均为财政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和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行(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人民银行与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木瓜沙拉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4、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商业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
第九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小学二年级语文课件第二章 账 户 与 凭 证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清算及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开户时,省财政厅需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授权支付总户等、政府采购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厅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总户下开设零余额分账户,开设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1、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2、省财政厅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3、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总户、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分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炼丹湖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与小额现金支付业务,日终余
猫屎瓜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异地结算的,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由收款人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应及时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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