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
理⼯作的指导意见
⽂号:银办发[2011]33号
颁布⽇期:2011-02-12
执⾏⽇期:2011-02-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
为贯彻落实《⾮⾦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中央银⾏⽀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付服务市场准⼊退出程序,规范⾮⾦融机构⽀付服务⾏为,防范⽀付风险,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
⼀、⾼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
各分⽀机构要⾼度重视⾮⾦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融机构⽀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组并落实责任。该⼩组由分管⽀付结算⼯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付结算、法律、科技、反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度加强监管。总⾏⾃2011年起将⾮⾦融机构⽀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纳⼊分⽀⾏年度考核内容。
八卦属性⼆、依法⾏政,做好⽀付业务许可初审⼯作
(⼀)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各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政,确保各项⼯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民银⾏⾏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民银⾏令[2004]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融机构⽀付业务许可⼯作要按照《⼈民银⾏关于⾮⾦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审批程序中的格式⽂书参照《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政许可格式⽂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使⽤。
各分⽀机构对外公⽰的⾮⾦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
件2)实施。对申请⼈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3)进⾏规范。分⽀机构初审意见应按照《关于⼈民银⾏分⽀机构初审意见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4)完成并报送总⾏。
(⼆)分⼯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分⽀机构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及时转交⽀付结算部门。⽀付结算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将申请⼈提交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反措施验收材料分发给科技部门和反部门。科技部门和反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应材料进⾏审查并出具意见,⽀付结算部门负责对申请⼈提交的其他材料进⾏审查并出具意见,⽀付结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申请⼈的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作,并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报⾮⾦融机构⽀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组审定。
送礼者
(三)突出重点,从严审查⾼风险业务。各分⽀机构要本着⿎励创新、疏堵结合、强化监管、维护稳定的原则,重点对经营规模⼤、敏感度⾼、潜在风险⼤的已登记申请⼈进⾏严格审查;对其拟申请的⽀付业务,以其已开办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为主确定业务许可范围;对于其尚未开办的业务暂不予许可。对预付卡的发⾏与受理业务要从严审查把关。
(四)认真核查,⾼度关注申请⼈资⾦安全和经营风险。各分⽀机构在材料初审及现场核查中,要重点关注申请⼈备付⾦安全、客户权益保障等问题。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沉淀的申请⼈,分⽀机构应要
面试体
玫瑰花简笔画求其提供关于客户备付⾦管理与使⽤情况的专项说明、截⾄申请⽇未挪⽤客户备付⾦以及不以任何⽅式挪⽤客户备付⾦的声明、重⼤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凡是对申请⼈有关报表数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存在疑点的,⼀⽅⾯要尽可能通过现场核查等有效⼿段进⾏核实,另⼀⽅⾯也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进⾏必要的补充说明,强化其严格执⾏相关业务和风险监管要求、依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五)全⾯审查,谨慎出具初审意见。各分⽀机构要关注申请⼈在⽹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告宣传内容,重视社会监督,审慎处理公众反馈信息。分⽀机构接到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申请⼈实名举报的,应要求申请⼈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书⾯说明;接到匿名或假名举报的,要妥善处理。
各分⽀机构要在初审意见中明确作出申请⼈符合或者不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准⼊要求的独⽴判断。对于确属《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作详尽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总⾏进⾏沟通,了解把握相关政策要求;在提交总⾏的材料中应对相关问题进⾏必要的说明,包括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参考依据及合理化建议。
三、统筹安排,加强⽀付机构的⽇常监督检查
总⾏及副省级城市中⼼⽀⾏以上分⽀机构依法承担⽀付机构监督检查责任。考虑到监督检查⼯作的时效性,各分⽀机构可统筹调度辖内资源,统⼀安排相关监督检查⼯作。要切实遵守《办法》、《中国
⼈民银⾏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民银⾏令[2010]第1号发布)及⽀付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制度。
总⾏将适时组织研究建设⽀付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进⼀步提⾼对⽀付机构⽇常经营活动、相关资⾦使⽤、信息安全管理、技术风险防范等⽅⾯的监管强度和⼒度,确保⽀付机构监管⼯作的实效性。
四、有序开展2011年监管⼯作
2011年,⼈民银⾏对⾮⾦融机构⽀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作分为四个阶段,各分⽀机构要注意整体把握、统筹安排。  (⼀)第⼀阶段:启动⽀付业务许可⼯作(2011年1⽉⾄3⽉)。⽬前,⼈民银⾏对⾮⾦融机构⽀付业务申请的受理与审批⼯作已经展开。各分⽀机构要督促指导拟申请《⽀付业务许可证》的⾮⾦融机构,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达到《办法》规定资质的,由总⾏依法核发许可证。同时,总⾏将抓紧修改完善客户备付⾦
推普
存管、互联⽹⽀付、预付卡发⾏与受理、银⾏卡收单及⽀付机构监督检查等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制定⽀付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作管理办法,为⾮⾦融机构⽀付业务监管奠定制度基础。
(⼆)第⼆阶段:集中受理⽀付业务许可申请(2011年4⽉⾄8⽉)。⼈民银⾏要对已登记⾮⾦融机构提交的⽀付业务申请集中进⾏受理和审批,并于2011年9⽉1⽇之前完成已登记⾮⾦融机构从事⽀付业务的
市场准⼊⼯作。各分⽀机构要督促指导已获许可⽀付机构认真落实有关业务及风险管理的整改要求,坚决防⽌整改⼯作流于形式,并对部分已完成整改⼯作的机构实施检查验收。与此同时,总⾏将及时发布相关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各分⽀机构要依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对⽀付机构进⾏监督管理,重点对备付⾦存管、备付⾦⽐例、信息安全等进⾏检查核实,切实将有关业务、技术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三)第三阶段:清理整顿⽀付服务市场(2011年9⽉⾄年底)。总⾏将会同⼯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开展⽀付市场清理⼯作。截⾄2011年9⽉1⽇仍难以达到《办法》资质要求的已登记⾮⾦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付业务。⼈民银⾏不仅要对未获得⽀付业务许可的⾮⾦融机构进⾏强制退出与市场清理⼯作,还要重点查处⽀付机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付业务的情形。凡⽆证或超范围从事⽀付业务的⾮⾦融机构,⼀律按⾮法从事⽀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整顿和清退。各分⽀机构要按照总⾏统⼀部署严肃开展市场清理整顿⼯作。各分⽀机构要针对退出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周密详细的清退⽅案,以确保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继续督促已获许可⽀付机构按期整改,及时进⾏检查验收,督促其将有关业务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并依法对新设机构的业务许可申请进⾏受理审查。
(四)第四阶段:年度总结(2011年12⽉)。⼈民银⾏要对2011年⽀付业务⾏政许可、⽀付机构整改验收、市场集中清理等⼯作进⾏总结,为今后的监管⼯作奠定基础。
五、加强舆情监测,积极进⾏正确引导
各分⽀机构要注意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认真分析舆情变化,加强前瞻把握,积极引导媒体、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民银⾏关于⾮⾦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监督、检查及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清理、整顿、取缔系列⼯作。
如何面对失败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2.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