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7.04.17
∙【文 号】银办发[2007]100号
∙【施行日期】2007.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7]100号)
亚热带季风气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
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好拼音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
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鹰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及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用户。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
负责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
(三)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四)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认证子系统。
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狗尾续貂的意思 清算中心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第八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人民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计费管理子系统的用户由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清算总中心担任。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的用户为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的用户为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和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法人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原则应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愿申请成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级用户可查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业务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查看与本行相关的业务信息,上级机构可查看下级机构的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需经人民银行授权。
支月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应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仅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内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不包括地市中心支行,下同)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填写《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审核同意后,为其编发用户代码。
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应填写《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支付结算处,支付结算处审核同意后,为其编发用户代码。
第十四条 经授权成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的接人条件做好网络和设备准备,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数字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退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提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等事项。人民银行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用户退出手续,并注销数字证书。
第三章 岗位管理
向英雄致敬 第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岗(含RA经办操作岗)。
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维护岗、地方注册中心(以下简称LRA)管理岗、LRA审核操作岗、LRA经办操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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