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回文联第三条 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 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 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客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客户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条 双方同意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十一条 出现错账时,开户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开户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开户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开户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客户不同意的,有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开户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第十三条 支付结算管理
丹参片适宜人务实1.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开户银行有权通知涉案账户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如客户未在3日内向开户银行重新核实身份的,开户银行有权对客户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开户银行重新核实客户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客户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该声明经开户银行认可后,予以销户。
2.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客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开户银行有权在5年内暂停该客户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客户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3.开户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开户银行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有权向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客户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开户银行可以恢复其业务。
4.气管炎吃什么药最有效客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号码
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开户银行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开户银行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5.开户银行发现客户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客户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开户银行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
6.开户银行有权将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开户银行有权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开户银行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7.开户银行在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向客户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客户可在办理各渠道转账业务时进行选择。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客户通过自助柜员机(含现金类自助设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转账业务的,开户银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开户银行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转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各方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8.客户通过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以客户在开户银行申请开通相关渠道转账业务时在业务申请表、章程协议或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
9.对于长期没有交易、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0且没有其他关联业务的结算账户,视同客户自愿销户。磁贴
10.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十四条 客户信息保护
1.客户授权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人脸图像、交易信息等)。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客户的约定,保存和处理客户信息。
2.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客户信息,不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客户信息。
3.银行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向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审计局等部门提供和接收客户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人脸图像、交易信息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身份核查,并为客户办理无卡存现、无卡转账存入等业务采集、使用客户提供的交易信息。如果客户不同意提供相关信息,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相关的服务或履行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
4.银行可基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客户的姓名、手机号、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交易信息等信息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的银联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相关合作机构将在处理客户交易身份验证、交易管控和交易争议等事项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银行承诺将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体验目的,银行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发送与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客户可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热线等方式退订上述服务。
6.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超出客户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法律责任由银行承担。
7.若要了解银行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详细情况请参照银行对外发布的《隐私政策(个人版)》。如客户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银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银行客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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