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旨在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在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方面,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改变。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如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聊天聊天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的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适用于工程合同总价较低且合同工期较短的工程。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固定单价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综合单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并明确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医药行业总结报告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根据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承包人应当在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书面通知调整原因和金额。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未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如果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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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当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变更,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果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申请,并经过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如下:
1.如果合同中已经存在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进行变更合同价款;
2.如果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变更合同价款;
3.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承包人或发包人可以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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